时间:2025-01-03 22:08:4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9. 长宁法院否认【法证1】是类案,要求无理 + 论证不当 + 。 《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买家一旦超越“善良履约”的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1)长宁法院要求两个案情完全一致是无理要求。 “虽然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也不可能有丝毫不差的判决,但类似的案件应该有大体相当的判决是共识。” (2)《人民法院报》类案识别四要素 《努力做到“类案同判”》,……“类案”识别的关键因素有四个,即基本法律关系相同、争议焦点相同、基本法律事实相同、核心诉讼请求相同。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若发现待决案件与先前生效案件在上述四个因素上基本一致,即可认定为“类案”。 (3)根据《人民法院报》类案识别四要素,得出: ① 基本法律关系相同:都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例案具体法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邬斌请求聚阳公司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两案用的是同一法律条款。 ② 争议焦点例案是合同是否成立,本案被告没有提出合同不成立抗辩,承认合同成立。但《判决书》从肯定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到部分否定,再到“难以认同”。充分体现了长宁法院自相矛盾的枉法裁判过程(见↑17. 否认合同成立——缺乏证据证明),同时也证明合同成立与否是焦点,与例案相同。 ③ 基本法律事实都是超“便宜比”(标价除以价款,比值很大)(类似性价比高)购物,例案9000元热水器售价1元,便宜比9000倍;本案100万元缅甸A货翡翠套装售价1199元,便宜比834倍。例案2汽车1元抢购案更大。举重以明轻。 ④ 核心诉讼请求都是履行标的物。 例案商家拒绝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家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家有权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本案商家“假货”违约,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前文↑30. 原告解除合同原审没有引述评论),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4)据此应认定【法证1】(2018)苏13民终2202号为类案。 ① 该类案不是地方法院普通类案,它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作品(全国总排名第50,含一等奖12名)【相关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推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对拟授二等奖的所有案例分析就法律适用、价值导向等再次书面征求终评专家意见……】,该类案因“真意保留的法律适用规则”而获奖,填补法律应用空白,具有相当于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本案类案1,最高法表彰加持,并且是极其难得的二等奖文书,说理与结论不会错!||| 类案1被改编成: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民商法真题。材料2024-09-28上传《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 ②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 ③ 类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5)类案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6)《判决书》第19页,本院注意到,……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 案件金额大小是否相近不是类案识别的因素,而本案与类案都是超“便宜比”(标价/价款)(比率,倍数大)(性价比)才是关键特点。这在类案和本案都得到体现。↓(案件本质性质上相似,不是表面价格大小差异)。 ①【类案】聚阳公司上诉请求陈述:……二、一审判决违反公平原则。……如按一审判决,……通过诉讼获得超过货款一万倍的巨额赔偿,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用的是倍数(比率)规则。 ② 现有很多法律条文也是按比率规则而不是按差值衡量,比如“退一赔三”是三倍,“退一赔十”是十倍,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用30%比率,定金20%,利息亦是百分比等等。相对值比率应用比较广泛。 ③ 倍数观念在本案中得到了普遍应用: 1) 《判决书》第5页,被告1提到“倍数问题”:“原告以实际千元价格要求近万倍进行赔偿,明显是打着消费者幌子对被告时x进行敲诈”; 2)《判决书》第17-18页,被告2:“原告诉请金额与订单实付金额相比已经相差2500多倍”; 3) 《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不会轻易对相差近1000倍的翡翠价格……”; ★ 既然如此,被告1、被告2和法院都认可倍数,选择“便宜比”倍数相似更具有合理性。 ④ 类案“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这是因为判定合同是否成立造成的;类案四次购买,法院只认定了第一次合同成立,并进行赔偿。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关于合同的成立与否再行讨论其实是浪费司法资源。 ⑤ 刚好本案还是有后续案外订单的:《判决书》第4页,7月6日拼单成功购买后的几次下单材料。如此,可以相当类案1的合同未成立的后几单。 1) 7月16日订单,收藏级缅甸A货高货7件套,1366元,已发货,退款成功。(被告识别出是原告购买,拖延未真实发货,原告未收到货。因为7月13日双方电话沟通后矛盾升级,被告防备,此单记录成被告制造的虚假交易)。 2) 7月20日订单,生日大礼,缅甸A货冰种7件套,1266元,交易取消。(原告取消,只在于记录被告仍然在直播售卖案涉商品) 3) 8月7日在老家黑龙江订单,200w缅甸A货,999元,未发货,退款成功。(只在于记录被告仍然在直播售卖案涉商品) 4) 10月30日订单,缅甸ss货,7件5470元,未下单(仅证明被告仍在直播)。 ●⑥ “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合理信赖,原告不用自证(类案即如此),而应由被告举证。但还是简述如下: 1) 什么样的人是“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会怎样?是“法盲”吗?原审没有明示。那么,类案1中消费者邬斌算普通消费者吗?(抛开他的经营目的)(见↓43. 遗漏诉请3,编了一个故事,普通消费者认知各式各样,没有统一标准)原审用“普通消费者”标准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寻找借口,无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普通消费者”概念。 2) 原告开始时信赖被告1的完美人设,尤其打假人设。 《判决书》第3-4页,“商家荣誉标牌视频、商家荣誉红旗视频、良心商家视频、商家小石头谈未来有理想是个好青年视频、生日那天36万出了24套视频、两年纯利润一千八百多万视频”等。《笔录2》第7页,审:…为何就相信小石头?原:我相信小石头,原告与小石头有打假的共鸣,小石头直播间有打假旗帜。另,《音字转换记录2》第17页,原告:他针对打假那两个牌子不是谁都能得到的,尤其我以前讲过我很欣赏学术打假。他在直播间打翡翠的假,我很高兴,我们属于有共鸣,我们属于同类人。他能打别人的假,肯定他是好人,我是这么想的。他家还有个大的打假的旗子,三个荣誉加持都是打假,所以我就非常相信他自己不会售假。|||可结果令人大失所望。 3) 直播间真实购物情境: 《判决书》第9-10页“……4年货盘,最后清仓!(便宜,捡漏)……拒绝演戏坚持真货,真诚才是必杀技!(强调“真”)…… 想要保险柜里面真正的高货翡翠……高货,全冰种的,达到百万级别的,绝对是百万级别的。(烘托气氛,描述品质、强调价值,其他货品不放此类保险柜) ……天然缅甸A货……让我们一起努力让真货延续下去……珠链……成本七千多元……手串……六万九……(展开细节,让你更相信,两个手镯更贵) 答应我拿回家和房产证放一起(可见其价值), 好好收藏,不要把他当一千块钱的东西,这真正能留给您儿子,孙媳妇、子子孙孙后代的”(注:结尾部分红色字为视频证据b13提取,判决书没有录入,这是真正有分量的可信的值钱的宣传方法,看视频能更好理解为什么会相信)。 并且此时已是深夜,被告后期卖此套装还有凌晨,时间似乎是故意设计的,有研究表明这个时间段粉丝更容易冲动消费。 4) 请长宁法官告诉我,我为什么不能相信?我相信有错吗?被告如此宣传的目的也是让人相信,然后购买,他成功了。况且拼单成功不只原告一人,其他粉丝也一定是相信了,因此才有很多人抢不到。这种直播情境和类案网页比较是不是更容易沉浸其中?||| 参见《开庭陈述》第13-14页表格对比。 5) 原告退休欲回乡探亲,要购买礼品送人,计划礼品就是珠宝玉石。当时信赖被告描述的商品品质“高货冰种”胜过宣称的“百万级别”。因为被告1对翡翠品质的描述很细致、很专业、很靠谱,并且有实物样品的展示相对应,被告声称所见即所得。很多时候现场还直接检测验证真伪,直播间互动看到的反馈都说真货,评论区很多反馈也说真货。另外商品品质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价格则仁者见仁(黄金有价玉无价),听信即可。所以原告更希望履行合同,得到该标的物三套,但实际上已不可能。《笔录3》第16页,“原:……我第一首选是履行(标的物),第二首选是(标的物)值多少钱赔给我。现在继续履行是强人所难……” 6) 另外,被告2旁证原告相信购买时翡翠是真的更有说服力(被告自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笔录2》第5页,被2代:……从刚刚播放的直播录屏可知原告是先下单,完成下单后商家才进行的宣传……(说明原告信赖被告1小石头),《笔录3》第17页,被2代:原告相信购买时翡翠是真的,关于增值利益损失,原告未证明标的物有同一性,不是涉案商品。||| 实际是同一商品(见↓43. 遗漏诉请3,同一性图)。 7) 《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理由如下:本案中,被告时x向原告隐瞒了案涉商品实际为工艺品翡翠的真实情况,并虚构案涉商品为缅甸A货翡翠的虚假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原审结论支持原告合理信赖。原告信以为真,真正相信,真货!) 8) 用“便宜比”,类案是9000倍,本案是834倍;类案产品熟悉,本案不熟悉。举重以明轻。||| 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类案能够判定9000元热水器售卖1元买家合理信赖,为何本案834倍不能?如果类案落在长宁法院,会怎么判呢?但这是最高法院优秀案例 ! 9) 本案原告就是买货,不是买钱。只要相信货品就足够了。 ■(7)类案1逻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邬斌作为网络交易的购买方,在其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时,不宜认定其主观上非善意,即明知聚阳公司的标价系虚伪意思表示。”“理由为: 第一,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其具有迅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维护交易安全应为其首选价值取向,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行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注:本案情境性更强,几十万人“抢”)。 第二,聚阳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其自导自演刷单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假货欺诈更恶劣,↑21. 损失举证(2)被告四恶)…… 因此,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一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斌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 本案原告当时不知被告意在卖假货) “如此处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8)《判决书》第19页,……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买家一旦超越“善良履约”的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① “善良履约原则”,不仅《民法典》没有,百度一下“善良履约”都没有这个词汇,足见法官为了判案的自由裁量权真是煞费苦心、生造词汇。那么“善良履约的界限”又如何确定呢?法官又没有明示。本来“诚实信用”、“善良履约”这些词汇是用来约束商家的,现在却用在了买家身上,有点莫名其妙,难道是偏袒? ② “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看着这半句就和类案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但是加上后半句“……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还是有点意思的。由此便想到了电影《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何为“合同利益之外”?参照类案1,100万是合同之内;“假一赔三”300万也是合同之内且也有法可依;增值利益900万因被告2过错产生亦有法律依据(见↑37 .遗漏诉请3)。所有诉请均依法有据。 ③ 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不诚信。高额索赔的出现是因为被告不诚信卖假货违约造成的恶果。如果被告诚实守信、善良履约,则无此诉讼。被告不诚信是本案罪魁祸首,原告3597元买到一文不值的0元商品,白白损失一个月生活费,还可能伤害身体,被告合同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属于“正当防卫” ! ④ 原告是依法索赔。原告每一笔索赔都依法有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被告故意作恶侵害消费者,消费者需有一定防卫意志和能力,才有可能在反击不法侵害过程中保护自己权益(法律化作武器)!被告作恶越深反噬就会越强(昆山“反杀”案如果骑车人不够勇敢彪悍自己就会受死。秉公执法决定最后法制导向)。本案被告之所以如此嚣张,就是妈妈粉、保护伞惯的。 ⑤ 类案1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导向。能起到惩恶扬善的积极作用。现在“网红带货”已经迷失了方向,太需要这样正确的导向了,类案1“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⑥ 回头看,本案表面是被告1卖“假货”坑爹,也坑妈妈粉,还连带了平台;但根源上是平台制度与管理存在问题。(见↓61. “拼多多之错,拼多多之恶”)由于历史原因,平台还受到一定的特殊“保护”。 ★在案外商品购买中,被告:“你敲两个字’相信’【原告互动:相信】,因为相信是无价的”,经常有“相信”这样的情境出现(判决书第4页:被告假一赔三通用规则录屏)。|||(希望一定要看购物视频进入情境才有感受,看看被告如何让你相信) (9)【处分参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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