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14:4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59. 是否抹黑原告? (1)《判决书》叙述事件看似按实际的时间顺序展开,但其中暗藏玄机。因为突然故意穿插对原告不利的片段。《判决书》第8-11页, ① 2023年7月6日,原告进入……xxx的直播间中下单购买…… ② 2023年7月7日,原告与xxx客服聊天:“谢谢,喜欢你的货,也喜欢你的人品,64×3,62+1”。 * ③ 收货后,原告将其中一件案涉商品送至浙江省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质量检验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鉴定,……载明鉴定结果为:“石英岩玉(处理)手镯”,……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00元。||| 此段实际时间为7月24日(发票为证)。 ④ 2023年7月10日,原告与案涉店铺xxx客服聊天:“手镯什么料子”;客服:“亲亲实在不好意思客服不知道一切以主播介绍为准亲实在抱歉亲亲”;原告:“那你就问问他,告诉小石头,问题很严重。我对他已经从喜欢,讨厌,到憎恨”;客服:“亲亲咱们家支持检测哦亲亲”;原告:“检测过了,所以才憎恨”。|||(此检测是原告自己在家测量密度) (2)如此描述,7月6日买货,7日给客服发信息,8-9日收货后马上就送去鉴定,10号再问客服什么料子。这分明就是故意搞事情索赔啊!这也太急不可待了。是不是? (3)《判决书》第3页,法庭写的原告陈述:“……原告一共购买三套,收到货后拿到手感觉手感不对劲,原告与商家沟通说商品可能是假的,被告时x说售卖的是玻璃制品和石英岩制品,且得到拼多多认可(7月13日电话,原告注)。后来被告时x也说了可以打官司,原告对其中一套产品进行鉴定(有一份检测报告),因为被告时x说三套产品是一整块石头做出来的,所以材料应该是一样的,故原告鉴定了手镯一件,鉴定后证明被告卖的不是翡翠。”||| 这个顺序正确,虽缺少细节,但有鉴定费100元发票为证【证据h4:鉴定发票】,开票日期2023年7月24日。 (4)长宁法院《判决书》这样搞一下是想干嘛呢?可以说别有用心吗?故意制造原告不良人设?原告1984年东北师大毕业留言“时间检验一切”,工作当老师后一直坚持正直善良,但嫉恶如仇。【简历戳戳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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