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06: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0. 原告解除合同原审没有引述评论 (1)《开庭陈述》第24页,“《125民法典合同解释》第六十条 第三款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在法庭朗读此条后,向法庭提出解除本案合同)” (2)由于当天开庭后不久,审判长电脑要上网,结果上不去失败(三次庭审原、被告电脑均不能用,原告视频证据是用手机和笔记本展示的,仅仅展示了几条,很多都没展示)。休庭,叫来服务人员维修,来来去去搞了很久,近一个小时吧(原告现在记不清了)。重新开庭,匆匆忙忙,没给时间完整宣读准备的《开庭陈述》(需1小时+),结果忘了说“解除本案合同”那句话。 (3)《音字转换记录3》第4页,审判长:其他的都详见你的文字材料。 (5)再提交《合同义务关系终止》2024-04-02《诉讼服务网》,内容是《开庭陈述》。(内有通知) (6)同日,联系法官,“邓法官好:开庭陈述,庭审后是否发送给原告了?如果没有,请发送。回复信息:好的。回复时间:2024-04-03 16:41:40”。 (8)《判决书》没有提及解除合同。 综上,原审没有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此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多多。据此作出裁判,结论很难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