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05:4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9. 被告2拼多多平台已完成注意义务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 《判决书》第18页,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x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x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1)审核、认证做得如何? ①《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没有证据证明平台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② 被告1没有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公示(见↑27. ),被告2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让被告1完成主体登记并公示。被告1店铺为被告2平台的非法店铺“黑店”。平台存在过错,推定平台应知。应知时间自店铺开业起。 没有完成注意义务。 ③《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平台没有认真审核商家销售商品品类等信息,导致商家开店即售卖平台禁售商品坑害购买者。↑22. 售卖禁售商品。平台审核不力,存在过错,证明平台应知。应知时间自店铺开业起。 没有完成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④ 前文24. 拼多多披露被告身份信息时并商品停止销售证明平台“明知”,时间是7月15日,19日。 ⑤ 前文25. ……无论是联系平台客服还是……均是积极协助原告处理……并在征得商家同意的情况下协商一定的赔偿金额……。证明平台“明知”,时间是7月13日。 (2)必要措施如何? ① 前文23. ……已无在售商品——认定事实错误。 ② 前文24. ……商品停止销售——没有证据证明。 ③ 用“处罚措施”代替法律“必要措施”,偷换概念枉法。(见↑26. ) ④ 没有证据证明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没有完成注意义务。 (3)“合理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明。(见↑28. ) (4)综上,平台没有完成注意义务。原审认定错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连带责任成立。 (5)参考↓33.《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被告2提供本《协议》证据无印章、无签名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属于违法无效证据。且该《协议》虚假宣传、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见↓33.),并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协议无效,应承担连带责任。 (6)拼多多平台认为措施没必要,所以不会积极采取。 《音字转换记录3》第18页:“我们认为事后的措施是否必要,并不影响我们在本案中涉案订单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拼多多就事论事,没有社会责任,“事后措施”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可能无影响,但会继续伤害后来者。任何一个买家都是独立个体,原告也是“后来者”,所以容易继续受伤。原审如此判决,所以拼多多没有连带责任败诉记录。(法律之恶?)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得知以前拼多多连带责任没有任何败诉记录。这正常吗? 长宁法院与拼多多有合作关系(见↓41. 审判长邓鑫与本案被告2拼多多有合作关系)。 拼多多之错,拼多多之恶(↓61.)。 (7)【处分参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