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06:3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2. 《情况说明》在内容及形式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但被采信。 (1)《情况说明》是被告2拼多多单方提供的陈述,文字叙述部分无对应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判决书》第8-12页引用,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30日,被告寻梦公司……冻结90天处罚措施……2023年11月17日……
(4)被告二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5)但《判决书》采信拼多多该“证据”。没有说明采信理由。 (6)《情况说明》中对被告拼多多自认不利的部分《判决书》没有引述:表格显示“违规时间:2023-11-17;本节违规原因:直播-不恰当宣传(严重)。 ||| 说明11月17日被告1仍在直播并做“不恰当宣传”,否则不能违规。 ||| 说明正在销售。这是为什么?是否与停播自相矛盾? (8)“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 ||| 见↑23. 无在售商品认定错误。另有证据证明8月21日被告1还在售卖案涉商品,价格1000万元;《情况说明》自认11月17日仍在直播。 (9)《情况说明》没有签名和印章,不具有合法性。详见↑ 14. 当事人寻梦公司(拼多多)提供的全部“证据”都是违法的。 (10)综上,《情况说明》在内容及形式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11)【处分参考】: 《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