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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原审法官否认本案合同成立——出尔反尔且缺乏证据证明。

时间:2025-01-03 21:59: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7. 原审法官否认本案合同成立——出尔反尔且缺乏证据证明。

《判决书》17页,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x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1)“难以认同”并非不能认同,这是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玩文字游戏。

2)拆开解析

① “并”字前面是基本合同,有“达成”或“未达成”两种可能;“并”字后面是合同违约,有赔与不赔两种可能。组合共四种可能,不能“并”在一句话表达。

② 法官这句话永远是正确的。因为否定一个带“并”的病句,自己就不会错。这是语言陷阱,不是法律问题。

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④ 以“并”字为界,分成两个法律行为,“并”字后面另有专题↓20. “假一赔三”——三百万违约金是否属于合同条款。

⑤ 此处仅讨论字前面的部分“原告与被告时x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的达成与否。

3)证据与判决支持合同成立

直播间购物实况证据证明,《判决书》第16页:主播时x陈述:“……高货,全冰种的,达到百万级别的,绝对是百万级别的……天然缅甸A……原告先后下单购买单价1199元的案涉商品三件……||| 百万级别卖1199元成交。

《判决书》第16页,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时x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的合同……||| 证明这部分合同成立。

《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x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证明合同成立。

④ 结论:即价值100万元翡翠售卖1199元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百万级别即100万元。见↑16. 百万级别具体化。

4)没有证据证明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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